這兩年來一直被一個合作案困擾著,其中有一個觀念我法理解,聽起來好像對,也好像不對...
這篇文章是我個人對該事情的記錄,孰是孰非,誰對誰錯,我也不清楚,但我必然是有犯些自己看不到的錯誤,或許日後回來看,會更明瞭吧!
無法理解的觀念:當跟知名企業談生意時,合約還沒簽訂完成,但是服務先行是可以接受的
合作對象告訴我,本來就是這樣,這是沒辦法的事情,他們就是接受這樣做,才能有今日的規模。而我的觀念是,合約跟錢都確立後,才開始提供服務。實際上,可能因為我的客戶都不是知名企業,所以在合約跟定金上面都處理得很清楚,而我也常跟外包商講說,等收到我們的定金再開始做事。
當我去問沒有利害關係的朋友時,朋友會說「當然是要先把合約講清楚呀!」,而當我去問任職於合作對象公司內的朋友時,他們會說「沒辦法,為了生意,現實就是這樣。」
實際上去檢視提倡「當然要先把合約講清楚」的朋友的服務方式時,也不難發現當中也有類似的模糊地帶,他們會認為,那次的情況特殊,且雙方在互信的基礎上。而即使我的觀念如此,也不免會接受類似的條件。
實際的經驗是,如果權利義務沒談清楚,會衍生的問題很多,後面收尾大家都難以表明立場
一般而言,提供專案服務的廠商,多半是根據預期報酬,管理投入時間,來取得利潤。所謂的專案,畢竟是一紙合約的關係,發案方會希望在同樣條件上取得最多的價值,而接案方會希望在該條件上負擔最少的工作量,這兩者取得平衡,才能成為一個健康的關係。
而這裡面有涉及到談判跟驗收者分權的問題,一般而言,合約的談判者是由高層來進行,而驗收者多半是另派他人專責處理。對專責的人而言,他的工作績效來自於專案的「無過」及「高附加價值」,而這就導致他在解釋專案模糊空間時,會儘量考慮到長遠來講不要發生問題,或甚至可以處理未來需求為標準。這點其實決策者的觀點也是一樣的,只是在權衡資源跟可行性上,驗收專責會比決策者強硬,因為他們多半不願也不能承擔決策結果。
因此在健康的契約關係下,雙方有決策者對口,也有執行者跟驗收者對口,當遇到前述模糊問題時,就由雙方決策者去進行溝通,並決議下一步的進行。而雙方溝通的準則,就是以已簽訂的契約為基礎,針對契約內無法描述完善的部分進行溝通。
所以一旦契約未簽訂,接案方就會陷入服務「該不該」投入資源的問題,不投入資源,會導致服務品質低落,因此發案方會更疑惑不願簽訂合約跟支付定金。當然,如果努力提升服務品質,投入資源,有機會促使簽約順利,但相對的,合約內議定的報酬,是否能擔負這個品質所需的成本?還有支付的時間延長導致接案方資源消耗無法填補的問題。
檢討導致這次的合作案失敗收場的原因
- 實際成員有三方,但卻是兩兩簽約,所有的條件有問題都要談兩次,拉長溝通時間。
- 發案方與中介方簽約時,因為執行方,也就是我們,無法接受合約報酬而不願意簽約,導致中介方落于又得要提出服務,又要往來談條件但同時間執行方又無法投入資源服務等問題。
- 中介方基於一些原因,不願或無法找替代的執行方,導致處理上的困擾。
- 執行方為了案子,接受直接與發案方接洽的角色,導致中介方實際上並不了解專案執行狀況。
這當中最根本的原因,就是發案方與中介方談了條件,但是執行方不能接受該條件,而在中介方與執行方確立條件之前,發案方跟中介方的合約已經簽訂了,導致中介方不得不完成合約,而執行方卻不願意完成合約(因為沒簽)的問題。
導致問題的實際情況
- 首次合約擬訂為三月,發案方簽訂及支付定金時間為五月底,合約中要求時限為由四月開始到五月為止。也就是說,在合約簽訂的同時,中介方在時間上就已經違約了。此時仍有關鍵部分合約未完成,而那便是執行端不簽約的主因。
- 在未簽約的情況下,執行方七月份始收到定金並開始進行關鍵整合工作,於七月底交付App及伺服器程式進行測試。
- 七月底發案方擬調整未簽訂部分合約內容,執行端發現無法接受,始要求中介方出面處理。執行端並通知中止提供服務直至釐清合約問題。但八九月份仍有部分配合修正跟提供測試等服務。
這些實際狀況跟發案方的認知是有落差的,因為初期執行方的角色是被隱藏的,到約莫九月份發案方提出異議時,才被提出來。從發案方的角度,可歸咎執行方不配合,導致專案進展困難,而執行方則是以條件不符預期,希望儘早把條件釐清,而導致的認知差異。
處理與協調
九月中與中介端討論如何解決問題,雖從未答應過合約條件,但始終提供服務可能導致客戶端誤以為條件已談妥,且沒有不斷地反覆催促合約的簽訂也算是我的過失,因此同意最糟的情況,就是出售我們產品的原始碼讓客戶自行維護,不再進行任何整合工作。同時我們會在原始碼當中,將原本與該客戶需求相關性較小的功能剔除。
但此舉造成的結果,就是公司對我三年來的投資,低價賣給他人,而最終市場上會出現一套免費軟體,與我競爭,勢必大幅影響整個投資的未來。
回顧整個過程,發案方支付了24萬,中介方收了9萬,轉15萬於我執行方,過去一年間,南北來往至少13趟,到最後三個月甚至是專人專職去處理,最後得到的結果卻是相當的糟糕。至於發案方,中介方各自投入了多少,基本上也難以估算,但本案延誤一年,說真的很多商業價值都被耗損掉了。
我在處理的過程,必然犯了許多錯誤,當局者迷,每個人都說他損失很大,好似我們損失最小。實際情況本來就太難區分了,但是最後,即使得罪人,我也必須找到方法讓他告一段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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